深刻领会四中全会精神 大力加强文化立法工作
责任编辑:王琳 发布日期:2015-02-10
朱 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是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的一个重要思想,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是在习总书记思想的指引下,对新时期国家建设的法治化建设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工作部署,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虽然党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但是全面深入推行法治化,四中全会是一个重大的节点,这是党在新的时期治国理念深化发展的一个重大的转变。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紧密相连,深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姊妹篇。我们深化体制改革依靠什么?就是法治,就是制度建设和依法治理。所以必须把这两个决定结合起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是在依法治国的全面的要求下,文化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个全新的阶段,迎来了春天。
从总体上看,现行文化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相对经济立法而言,还是相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立法而言,文化立法都是相当薄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化法律4件,分别是文物保护法(1982)、档案法(1987)、著作权法(199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通过的有关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约40件,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和决定3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些行政性规章。现行文化法律制度虽然初具规模和基础,但文化法律数量少,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主要领域的基本法和专门法严重缺失。现行文化立法主要是制定了一批法规规章,法制层级和效力偏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主要集中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立法内容不适应改革开放、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障公民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客观上也存在着一些影响文化法制建设的不利因素:一是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薄弱,成果较少,理论准备不足;对文化内涵理解比较混乱,直接影响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统一化建设。二是文化立法的盲点较多;效力层级偏低;文化立法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欠缺。三是文化体制改革存在不少障碍,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相对迟缓;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尚未全面接轨;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界定不够清晰;国家文化宏观管理和监管体制改革进展不足等。随着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这些问题应会逐步有效解决。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为文化立法指明了方向。就是说,公共文化、文化产业、互联网传播和国家荣誉称号方面的立法是文化法律制度的主干。在中央决议中对文化立法提出得如此具体明确,前所未有。这与整个国家发展大背景密切相关,即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侧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遵循科学发展观,强调“五位一体”统一协调发展,把文化建设作为国家整个战略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进来。特别是与习总书记高度重视继承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将其作为国家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密切相关。文化的问题既包括法治建设问题,也包括道德建设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两个突出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在颁布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分别列入一、二、三类的文化法律共8部,它们是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文化产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这些文化法律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前所未有。这充分表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努力。文化法律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基本法,一个是专门法,所谓基本法就是这个领域里的基础性的法律,所谓专门法就是某个行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四中全会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两部最重要的基本性法律,是构成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的主干性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等法律都属于专门法,它们也是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提高文化法治建设水平提出了新要求。文化法治建设工作意识形态性强,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和国家在文化领域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通过基本法、专门法的制定,着力推进文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文化治理方式手段途径的现代化。
习总书记强调凡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也指出,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要不断推进。目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中央要求,正在牵头起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开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调研、咨询、起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正就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的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本法,在立法中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法律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有三:一是坚持党对文化建设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将其作为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主要精神。二是坚持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中心,建立保基本、全覆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服务提供目录、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等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确保人民大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明确政府保障的前提下,大力鼓励、支持和激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公共文化的设施建设、产品提供、参与管理、提供服务等等,并给予相关法制上的优惠保障。此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积极研究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制定,积极推进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不应只是单纯理解为加强文化领域内的立法,还要高度重视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神在整个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使其紧密结合起来。法律是社会最高的制度建设,必然体现其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文化精神。“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精神在法制上的完备体现。法律不仅有规范作用,更有引导作用。要特别重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倡导作用,重视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我们的文化精神。
(作者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源自:中国文化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是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的一个重要思想,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是在习总书记思想的指引下,对新时期国家建设的法治化建设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工作部署,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虽然党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但是全面深入推行法治化,四中全会是一个重大的节点,这是党在新的时期治国理念深化发展的一个重大的转变。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紧密相连,深化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依法治国的决定是姊妹篇。我们深化体制改革依靠什么?就是法治,就是制度建设和依法治理。所以必须把这两个决定结合起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是在依法治国的全面的要求下,文化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个全新的阶段,迎来了春天。
从总体上看,现行文化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与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相对经济立法而言,还是相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立法而言,文化立法都是相当薄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化法律4件,分别是文物保护法(1982)、档案法(1987)、著作权法(199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通过的有关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约40件,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和决定3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些行政性规章。现行文化法律制度虽然初具规模和基础,但文化法律数量少,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主要领域的基本法和专门法严重缺失。现行文化立法主要是制定了一批法规规章,法制层级和效力偏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主要集中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立法内容不适应改革开放、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障公民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客观上也存在着一些影响文化法制建设的不利因素:一是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薄弱,成果较少,理论准备不足;对文化内涵理解比较混乱,直接影响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统一化建设。二是文化立法的盲点较多;效力层级偏低;文化立法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欠缺。三是文化体制改革存在不少障碍,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相对迟缓;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尚未全面接轨;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界定不够清晰;国家文化宏观管理和监管体制改革进展不足等。随着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这些问题应会逐步有效解决。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为文化立法指明了方向。就是说,公共文化、文化产业、互联网传播和国家荣誉称号方面的立法是文化法律制度的主干。在中央决议中对文化立法提出得如此具体明确,前所未有。这与整个国家发展大背景密切相关,即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侧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遵循科学发展观,强调“五位一体”统一协调发展,把文化建设作为国家整个战略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进来。特别是与习总书记高度重视继承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将其作为国家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柱密切相关。文化的问题既包括法治建设问题,也包括道德建设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两个突出问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在颁布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分别列入一、二、三类的文化法律共8部,它们是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以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文化产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这些文化法律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前所未有。这充分表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积极努力。文化法律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基本法,一个是专门法,所谓基本法就是这个领域里的基础性的法律,所谓专门法就是某个行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四中全会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事业领域的两部最重要的基本性法律,是构成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的主干性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等法律都属于专门法,它们也是我国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提高文化法治建设水平提出了新要求。文化法治建设工作意识形态性强,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和国家在文化领域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通过基本法、专门法的制定,着力推进文化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文化治理方式手段途径的现代化。
习总书记强调凡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也指出,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要不断推进。目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按照中央要求,正在牵头起草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开展了一系列有成效的调研、咨询、起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正就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文化领域的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基本法,在立法中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法律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有三:一是坚持党对文化建设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将其作为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主要精神。二是坚持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中心,建立保基本、全覆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需求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服务提供目录、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等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确保人民大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明确政府保障的前提下,大力鼓励、支持和激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公共文化的设施建设、产品提供、参与管理、提供服务等等,并给予相关法制上的优惠保障。此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积极研究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制定,积极推进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
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不应只是单纯理解为加强文化领域内的立法,还要高度重视和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神在整个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使其紧密结合起来。法律是社会最高的制度建设,必然体现其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和文化精神。“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精神在法制上的完备体现。法律不仅有规范作用,更有引导作用。要特别重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倡导作用,重视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我们的文化精神。
(作者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源自: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