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院团发展新动能
责任编辑:王琳      发布日期:2019-05-09   
   傅才武
    近日,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的科学的评价和考核,完善国有文艺院团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的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考核国有文艺院团的
    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政策意义
    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与演出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促进以文育人、以文化人是国有文艺院团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人民的需要是文艺存在的根本价值所在。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民众的文化消费需求随之发生变化,即由传统“被动接受型”向“主动选择型”转变。面对新兴文化消费形式的冲击和消费环境的变化,国有文艺院团作为我国舞台艺术产品生产和供应的主渠道,文化政策必须更加积极地激励国有文艺院团主动调整原有文化生产和艺术产品供给模式,通过不断推出贴近现实生活和反映时代特征的优秀文艺作品,吸引人民群众,提高升华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明确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深化供给侧改革的有效措施。2015年,中央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为优化国有文艺院团结构提供了战略机遇和改革动能。目前,我国国有文艺院团有2000多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供给领域也存在着某些供需错位、高质量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2015年以来,湖北武汉、江苏南京和湖南长沙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以文化消费引领文化供给侧改革的经验,为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路径。《试行办法》的制定出台,通过考核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效益,以需求变化带动供给升级,不断促使院团推出优质精品,是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重要内容。
    成为进一步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内在激励约束机制的政策支点。长期以来,国有文艺院团作为创意型组织,一直存在绩效评价标准的困难。《试行办法》的制定实施,从制度上明确了社会效益评价的政策基准,这是针对国有文艺院团组织特征和管理特点的制度安排,建立完善国有文艺院团以社会效益为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专业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国有文艺院团解决公益性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来回“摆渡”的问题,有利于推进国有文艺院团的深化改革。
    准确把握国有文艺院团
    社会效益考核的政策要点
    《试行办法》在有关试点的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形成了由指导思想、内涵、原则、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考核范围、考核流程、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应用等共5章29条内容构成的完整评价体系。
    社会效益优先,全面考核。《试行办法》提出了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以及若干三级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覆盖事业性和企业性的国有文艺院团,《国有文艺院团(事业)年度基本情况表》《国有文艺院团(企业)年度基本情况表》,对事业性和企业性国有文艺院团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以及成本与费用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统计,同时可作为评价国有文艺院团发展情况的基本依据。这也表明,《试行办法》对国有文艺院团的考核,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全面评价。
    尊重院团的创意型组织特征,作品为王。国有文艺院团作为专门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文化创意型组织,作品是其最终载体。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体现为国有文艺院团创作出优秀的文艺作品。《试行办法》将舞台艺术创作作为首要考核部分,既是国有文艺院团基本属性的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出台这一制度的初衷。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行创作和演出,观众参与。法国戏剧理论家弗朗西斯科·萨赛提出“没有观众,就没有戏剧”。《试行办法》将观众的参与人次与观众满意度作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突出观众参与的服务理念。“奖杯莫若口碑”,只有经得起观众的评价,才能真正算得上是优质的文艺作品。
    立足于发展不均衡的实际,兼顾个性。各地国有文艺院团发展不平衡,各类型院团在基础设施、人员规模、服务内容和服务人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意味着在执行政策时,不同院团将会面临不同的难题。为避免一刀切,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剧种、不同层级院团的不同情况,《试行办法》在确定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适度开放三级指标的内容,规定由地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根据“三级指标制定要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评分要点,有利于避免在考核中出现“上下一般粗”的问题。
    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形成激励。奖励和惩罚作为手段,对提高组织的管理效率十分有益,但奖励与惩罚的依据则应该是科学和客观的评价结果。进行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考核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了解院团的工作成效,也在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试行办法》明确将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对于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这种奖惩分明的机制有利于营造一种公平的竞争环境,不断激励国有文艺院团积极作为,不断推进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发展。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源自: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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