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坚守社会效益是“底线”
责任编辑:王琳 发布日期:2019-05-13
范 周
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国有文艺院团成为了文艺演出领域的重要主体,是文艺创作和生产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繁荣文艺事业、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丰富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任务。继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后,《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成为中央出台的首个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量化考核的文件,意义重大。
突破瓶颈:
由“软指标”转为“硬指标”
长期以来,在强调“文化企业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和强化突出国有文化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社会效益一直作为“软指标”,不具有量化和较强的约束力。如何将社会效益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一直是瓶颈,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矛盾和困局。随着文化和旅游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国有文艺院团加快深化改革,为人民提供优秀文化产品的要求不断强化,《试行办法》的制定体现了社会效益考核机制近年来积极探索出的重要成果。
《试行办法》共5章29条,明确了评价考核的内容、方式、流程,以及评价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它突出了国有文艺院团在文艺创作、文化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带头作用;强调了作品生产创作、演出传播过程中要坚持把社会效益始终放在首位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试行办法》把社会效益的“软指标”变成了“硬指标”,是将社会责任与绩效挂钩的一次历史性突破。
“三大指标”“五大环节”:
评价体系科学严谨
《试行办法》对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效益评价设立了三个一级指标,分别为创作、演出、普及,三项指标分值共计100分,其中前两项指标合计80分。指标比重还可以“因地制宜”,各级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情况和演出计划等进行灵活调整,在合理范围内分配一级指标权重,三级指标权重和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从指标分值比重和三级指标制定的要点内容来看,强化对现实主义题材作品的创作成为文艺工作亟须直面的重要内容,公益性演出和下基层演出的次数、普及活动的次数以及参与和覆盖人次也成为重要考核依据。面对文化市场机制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失灵”和不足时,《试行办法》中对艺术鉴赏、艺术培训等形态的普及活动进行的指标设定,可以有效弥补文化市场机制的漏洞,让更多人参与艺术知识学习和鉴赏,并且能够兼顾低消费能力人群的文化服务保障。可以看出,《试行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设定对国内文艺领域现存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在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方面尤为突出。
《试行办法》对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流程有5个环节,分别是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和结果反馈,充分体现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定方式。此外,它对社会效益考核对象范围有所拓展,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体制院团和事业体制院团,并由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作为考核主体,部分涉及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的机构也可以纳入考核主体中。
考核结果:
既奖罚分明又行之有效
《试行办法》将院团负责人以及职工作为考核定级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将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备案,并与院团专项资金申请、负责人的任用和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等内容直接挂钩,充分体现了考核的严肃性。在考核依据方面,以年度计划目标与实际完成进行完成度的评价,强调实效性的同时增加正向激励。此外,根据按百分制赋值的分数,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评价等级。通过实施“一票否决”制,对失信、谎报、造假以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借此达到强化正确的工作导向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作用。由此看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机制严格遵循了奖罚分明的评判原则。
《试行办法》中细致的量化指标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效益考核评定的严肃性、实效性,在试点评价考核的范围内,测试《试行办法》实施效果的同时,不断总结艺术创作演出的传播规律,不断完善考核机制,使之可以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
强化精品导向,
守好社会效益的“底线”
总的来看,《试行办法》的发布,是新时代下对国有文艺院团发展的新阶段要求,是促进文艺演出行业规范化和优质化发展的“及时雨”,更是为文化市场机制运行下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标出了“底线”。
首先,《试行办法》强化了演出创作的精品化导向,旨在不断提升文化产品供给的质量,同时提升优质文化内容的覆盖面。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也亟须注入新的活力。《试行办法》在“创作机制”“年度作品”和“创作荣誉”等二级指标中,突出强调了对国有文艺院团创作能力方面的评价考核内容,强化了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理念。同时,还加入了奖项荣誉等充分体现竞争性的指标内容,对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发展起到激励作用。
其次,通过国有文艺院团的示范带动效应,逐渐净化、优化演出市场,充分发挥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的传播和交流作用。以国有文艺院团作为示范和引领,不断加强行业管理,为大众创作和生产出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满足人民需要的文艺演出作品。《试行办法》对观看满意度的二级指标设定,也增强了观众与创作主体的双向互动性。
最后,立足新时代,要积极拓宽发展新思路,进一步推动文艺院团的深化改革。在市场化思维深入到国有文艺院团的经营和管理时,为防止其在市场化运作机制中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防止其运营发展背离自身重要责任与使命,社会效益“硬指标”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抑制单纯的趋利倾向,保证在实现国有文艺院团“双效统一”的发展过程中,面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时,能够倾向社会效益。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源自:中国文化报
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国有文艺院团成为了文艺演出领域的重要主体,是文艺创作和生产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繁荣文艺事业、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丰富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任务。继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明确文化企业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后,《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成为中央出台的首个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量化考核的文件,意义重大。
突破瓶颈:
由“软指标”转为“硬指标”
长期以来,在强调“文化企业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和强化突出国有文化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社会效益一直作为“软指标”,不具有量化和较强的约束力。如何将社会效益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一直是瓶颈,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过程中也始终存在矛盾和困局。随着文化和旅游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国有文艺院团加快深化改革,为人民提供优秀文化产品的要求不断强化,《试行办法》的制定体现了社会效益考核机制近年来积极探索出的重要成果。
《试行办法》共5章29条,明确了评价考核的内容、方式、流程,以及评价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它突出了国有文艺院团在文艺创作、文化产品供给等方面的带头作用;强调了作品生产创作、演出传播过程中要坚持把社会效益始终放在首位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试行办法》把社会效益的“软指标”变成了“硬指标”,是将社会责任与绩效挂钩的一次历史性突破。
“三大指标”“五大环节”:
评价体系科学严谨
《试行办法》对国有文艺院团的社会效益评价设立了三个一级指标,分别为创作、演出、普及,三项指标分值共计100分,其中前两项指标合计80分。指标比重还可以“因地制宜”,各级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情况和演出计划等进行灵活调整,在合理范围内分配一级指标权重,三级指标权重和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从指标分值比重和三级指标制定的要点内容来看,强化对现实主义题材作品的创作成为文艺工作亟须直面的重要内容,公益性演出和下基层演出的次数、普及活动的次数以及参与和覆盖人次也成为重要考核依据。面对文化市场机制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失灵”和不足时,《试行办法》中对艺术鉴赏、艺术培训等形态的普及活动进行的指标设定,可以有效弥补文化市场机制的漏洞,让更多人参与艺术知识学习和鉴赏,并且能够兼顾低消费能力人群的文化服务保障。可以看出,《试行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设定对国内文艺领域现存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在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方面尤为突出。
《试行办法》对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流程有5个环节,分别是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和结果反馈,充分体现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定方式。此外,它对社会效益考核对象范围有所拓展,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体制院团和事业体制院团,并由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作为考核主体,部分涉及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的机构也可以纳入考核主体中。
考核结果:
既奖罚分明又行之有效
《试行办法》将院团负责人以及职工作为考核定级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将评价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备案,并与院团专项资金申请、负责人的任用和薪酬、职工工资总额等内容直接挂钩,充分体现了考核的严肃性。在考核依据方面,以年度计划目标与实际完成进行完成度的评价,强调实效性的同时增加正向激励。此外,根据按百分制赋值的分数,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评价等级。通过实施“一票否决”制,对失信、谎报、造假以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借此达到强化正确的工作导向和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作用。由此看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机制严格遵循了奖罚分明的评判原则。
《试行办法》中细致的量化指标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效益考核评定的严肃性、实效性,在试点评价考核的范围内,测试《试行办法》实施效果的同时,不断总结艺术创作演出的传播规律,不断完善考核机制,使之可以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
强化精品导向,
守好社会效益的“底线”
总的来看,《试行办法》的发布,是新时代下对国有文艺院团发展的新阶段要求,是促进文艺演出行业规范化和优质化发展的“及时雨”,更是为文化市场机制运行下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标出了“底线”。
首先,《试行办法》强化了演出创作的精品化导向,旨在不断提升文化产品供给的质量,同时提升优质文化内容的覆盖面。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国有文艺院团的发展也亟须注入新的活力。《试行办法》在“创作机制”“年度作品”和“创作荣誉”等二级指标中,突出强调了对国有文艺院团创作能力方面的评价考核内容,强化了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理念。同时,还加入了奖项荣誉等充分体现竞争性的指标内容,对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发展起到激励作用。
其次,通过国有文艺院团的示范带动效应,逐渐净化、优化演出市场,充分发挥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的传播和交流作用。以国有文艺院团作为示范和引领,不断加强行业管理,为大众创作和生产出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满足人民需要的文艺演出作品。《试行办法》对观看满意度的二级指标设定,也增强了观众与创作主体的双向互动性。
最后,立足新时代,要积极拓宽发展新思路,进一步推动文艺院团的深化改革。在市场化思维深入到国有文艺院团的经营和管理时,为防止其在市场化运作机制中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防止其运营发展背离自身重要责任与使命,社会效益“硬指标”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抑制单纯的趋利倾向,保证在实现国有文艺院团“双效统一”的发展过程中,面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时,能够倾向社会效益。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源自:中国文化报